一、案件被驳回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 (一) 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 (二) 起诉的标的不明确,缺乏具体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的;
- (三) 当事人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的;
- (四) 四、其他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情况。
二、案件被驳回后起诉费的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退费流程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申请退费:
- 线上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移动微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提交退费申请。
- 线下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填写退费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四、所需材料
当事人申请退费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退费申请书:载明案号、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申请退还理由、申请退还金额、申请人尚未收到对方当事人直接退还的诉讼费用的法律责任承诺等内容。
- 生效的裁判文书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
-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即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时取得的发票。
- 代理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还事务的,除应出具委托授权手续外,还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有法人及其他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 当事人应当在案件生效后15日内申请退费。
-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退费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
六、结语
案件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按照上述流程申请退还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费,并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